作业帮 > 综合 > 作业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对建设现代法律制国家有什么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搜做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01 21:43:28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对建设现代法律制国家有什么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对建设现代法律制国家有什么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传统文化与法制建设
  乔伟
  中国传统文化思想是我们中华民族经过几千年来的创造、发展、吸收、融合、批判、扬弃而逐步形成的一个内容非常庞大而又繁杂的复合体,其中既有精华,又有糟粕.所以对它持简单地肯定或者简单地否定的态度,都是不可取的.特别是那种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一无是处,甚至把中国过去与现在的一切丑恶现象都归罪于传统文化思想的看法,更是不公正的.我们认为,对待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即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出发,对它进行具体分析、批判和扬弃,只有如此,才能达到古为今用,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
  马克思说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这就是说,各个时代的发展都有其连续性和继承性,后人总是在前人奠定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这也是一条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展的规律.从法制建设的历史发展来看,这一点表现的更为明显、更为突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被称之为中华法系,在全世界范围内是独树一帜的.但是中华法系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那一个哲人学者单独发明创造的.中华法系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是我们民族及其优秀代表人物所共同创造的一笔财富,是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一份珍贵的法学文化遗产.在中华法系形成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各封建王朝之间的法律制度的相互继承关系是十分明显的.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2]这说明后朝的礼法制度对前代的礼法制度,既有继承,又有改革,有时简直就是原封不动地照搬.对于这一点,在学术界是从来没有异议的.那末,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我们能不能与过去一刀两断,而不必考虑我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呢?我认为这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我们现在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个“中国特色”,主要就是指中国的历史传统和中国的现实国情.如果抛开了历史和国情,不仅中国特色无从谈起,而且这样的法律因为脱离实际也必然是行不通的.
  关于无产阶级对历史上的法学文化遗产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在“文化大革命”以前,争论比较激烈.那时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就是我们既然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那么对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文化遗产,就不仅不能继承,而且要把它彻底“打碎”.很显然,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是背道而驰的.恩格斯早就说过:“在辩证法中,否定不是简单地说不,或宣布某一事物的不存在,或用任何一种方法把它消灭.……每一种事物都有它的特殊的否定方式.经过这样的否定,它同时就获得发展,每一种观念和概念也是如此.”[3]这说明否定不是简单地宣布某一事物的不存在或把它消灭掉,而是事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一种形式,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一个推陈出新的发展过程.所以不能说否定就不能继承,或者说继承就不能否定,把这两者机械地对立起来是违反辩证法的.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决不可拒绝继承和借鉴古人和外国人,哪怕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东西.”[4]因此对历史上各种类型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们都要认真地加以研究.凡是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发扬人民民主有用的东西,都应当批判地吸取;凡是对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害的东西,都应当予以扬弃.立法实践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是沿着批判的继承这个道路前进的.无产阶级对自己民族历史上的法学文化遗产,不是能不能继承的问题,而是敢不敢于正视这种继承事实的问题.
  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学文化遗产,从其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即法律规范;二是历史上各家各派的法律思想,即法律学说.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这两方面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使我国古代法制发展到了非常完备的境地.在世界范围内,如果说《罗马法》是奴隶制法典的典型代表,而《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法律的典型代表,那么我国的《唐律》作为封建专制主义法典的典型代表,是当之无愧的.当然,我国古代的法学文化遗产和我国整个传统文化思想一样,既有民主性的精华,又有封建性的糟粕,要做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一般立法方面,如君主专制,以言代法;令高于律,权大于祛;等级特权,官贵民贱,政法合一,行政干预;刑罚残酷,株连无罪,刑讯逼供,冤狱丛生等等,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面,有夫权至上,男尊女卑;三从四德,适一而终;立嫡以长,重男轻女;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等等,这些都是我国古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最落后、最腐朽、最黑暗的一面,其影响与毒害至今尚没有完全肃清.可以说,这种历史文化传统是我们民族前进的沉重包袱,是我们建立民主与法制的最大障碍,是我们国家实现经济与政治现代化的绊脚石.我们如果不从这些传统文化思想中摆脱出来,要想建设一个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但是,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传统和法学文化遗产中,除了这些应当批判与扬弃的糟粕以外,也还有许多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与吸取的精华,可供我们借鉴.比如说:
  第一,礼法并用,罪刑相称.我们这个民族既有讲究礼治,又有厉行法治的历史传统.早在西周奴隶制发达时期,就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创立了礼法并用的法律制度.而到了百家争鸣的战国时代,对礼与法的关系及其作用,已经在理论上有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正如司马迁所总结的那样:“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5]这说明礼是通过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来消除人们的犯罪意图,所以叫作防患于未然之前;而法则是通过对个别违法犯罪者的惩罚来消除对统治阶级的危害,所以叫作补救于已然之后.为了控制与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历代统治者都根据阶级斗争的发展形势,交替地使用这两种统治手段.这就叫作:“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但是,对于统治者治理国家来说,礼与法这两种手段不是并重的,而是以礼为主,以法(刑)为辅.孔子说过:“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6]他认为对人民用礼义来教化开导他们,比单纯用刑罚来惩治他们有更大的优越性;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还会心悦诚服地遵守法律秩序.正如贾谊所说:“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7]正是由于儒家学者的提倡与坚持,也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反复试验与比较,在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一整套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而在如何实行法治这个问题上,一些有远见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又提出了刑罚适中、罪刑相称的主张.所谓刑罚适中,就是说国家在制定刑罚时,要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采用一种比较合理的刑罚幅度.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8]这里所说的“中”,就是指的一个国家刑罚总体轻重的度量分界,即无过之,亦无不及,而要用中典以治世.所谓罪刑相称,就是对个别犯罪者的处罚,必须和他的罪行大小相适应,既不能重罪轻罚,也不能轻罪重罚.荀况说:“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9]这就是说,在推行法治时,既要反对严刑峻法的恐怖主义,又要反对宽大无边的放纵主义.这种礼法并用、罪刑相称的学说,是封建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经验的正确总结.无论那一个封建王朝,如果能认真贯彻这个指导思想,一般都可以取得长治久安;如果放弃或偏离了这个指导思想,大都以短促灭亡而告终.大家都知道,秦始皇就是一个不信奉礼法并用、罪刑相称学说的封建帝王.他统一六国之后, 放弃礼治,专任法治,轻罪重罚,株及无辜.结果是“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10]在他死后不久,即爆发了以陈胜、吴广为首的农民大起义,终于把秦帝国这个庞然大物淹没在农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秦王朝的短促而亡证明了老子所说的话很有道理,即“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说明严刑峻法不足以治国,从来没有一个政权可以单靠杀人而保持稳定的.继秦而起的汉王朝总结了“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的历史教训,采用“霸王道杂之”,亦即礼法并用、轻刑省罚的法律制度,推动了汉初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造成了“文景之治”的繁荣.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不能说是没有借鉴意义的.
  第二,以法治吏,刑无等级.从立法与司法方面来看,我国古代的一些政治家都强调把以法治吏作为重点.孔子说过:“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11]这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的好坏,亦即法律能否得到严格遵守与顺利施行,主要不是取决于平民百姓,而是取决于大小官吏,特别是那些握以大权的统治集团的成员.如果这些人都能以身作则地遵守法制并依法办事,就会影响并带动普通人民去自觉地遵守法律.有一次季康子向政于孔子,孔子回答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应当肯定,孔子关于“政者,正也”的定义是非常精辟的,他确实抓住了治国中的根本问题.季康子苦于盗贼太多,向孔子求教.孔子回答说:“[12]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这就一针见血地指出:老百姓之所以去偷盗,正是由于统治者贪求无厌,过分剥削的结果.还有一次季康子问孔子:“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回答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凤,必偃.”孔子认为,良好的吏治比严刑峻法更有成效,所以他特别强调领导者个人的品德修养,一再要求统治者要做到“克己复礼”,即克制自己的欲望,把不符合礼的行为改正过来,使之符合礼的要求.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这一思想,他指出:“君者仪也,民者景也,仪正而景正,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又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一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行,失其人则亡.”[13]就人和法的这两方面的关系来看,这种观点也是无懈可击的.国家虽然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如果没有善于执法并敢于维护法制尊严的人,那么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在这个问题上,法家的观点比儒家更为激进.为了确保法律的施行,韩非甚至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他说这种办法好比“摇木之本,与引网之纲”.摇木之本,则枝叶必动;引网之纲,则万目必张.[14]只有首先实现“吏治”,而后方能作到“民治”.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才在它们的各项立法中把整顿吏治放到十分显著的地位.如现在保存下来的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共计五百条,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条款是和官吏职务有关的.此外,唐玄宗时还制定了一部完备的行政法典,即《唐六典》.它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各级官吏的职责要求以及违法时应负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有极为明确的规定.这说明封建统治者非常重视用法律手段来整顿吏治,而我国古代有关这方面的立法也是相当完备的.为了达到以法治吏的目的,尽管封建的法是维护等级特权的法,但是封建统治者却不允许它的官吏攫取法外之利益.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商鞅就提出“刑无等级”的原则.他说:“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15]韩非也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6]他们都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不分亲疏,不别贵贱,一断于法.但是,由于封建统治阶级是剥削阶级,再加上封建统治者的昏庸、腐朽,所以在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吏治与法治比较清明的时代是很少的.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无力管官,只能管民.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自古刑罚常施于卑贱,而犯法为逆者未尝不是尊贵之臣也.尽管以法治吏、刑无等级这些法制原则在封建时代是很难兑现的,却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学文化遗产中的宝贵财富.
  第三,有法必依,取信于民.我国古代的一些政治家与思想家都认识到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重要作用,因而都把有法必依、取信于民作为巩固封建政权中的一个根本问题.但是封建时代是君主专制时代,除了法律以外,还有一个至高无上的皇帝.皇帝口含“天宪”,他说的话就是法律.西汉时廷尉杜周不依照法律审判案件,专看皇帝的脸色行事.有人责问他说:“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杜周坦然地回答说:“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17]这说明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皇帝的个人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可以制定法律,代替法律,更改法律,甚至废止法律.但即使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一些执法的宫吏从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往往不惜丢掉高官厚禄甚至身家性命,刚正不阿地执着维护封建法制.例如汉文帝时,有人惊其所乘舆马,廷尉张释之判以罚金.文帝大怒,以为判刑太轻.张释之直陈日:“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足也.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又说:“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18]由于张释之强调依法断罪、取信于民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大事,所以汉文帝不得不同意他的判决.还有一次抓住一个盗窃高庙座前玉环的人,文帝交张释之审理.释之根据盗宗庙御服御物的法律规定,判以死刑.文帝还嫌不够重,召释之怒责之日:“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依法力争.他说:“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如愚民取长陵一杯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19]这两个案例都强调“法如是,足也”;“更重之,是失信于民也”,坚决反对法外用刑,任意轻重.在刑狱冤滥的封 建时代,作为一个封建官吏,面对生杀予夺的专制君主,张释之敢于冒死相争,这种以法殉职的精神,是值得称道的.到了魏晋时期,由于我国古代律学的高度发展,西晋廷尉刘颂更系统地论证了有法必依、取信于民的重要性.他说:“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20]这就是说,法律一旦公之于天下,就要坚决依法办事,不能说一套,做一套.最愚蠢的人也只能欺骗他一次,第二次恐怕他就不会上当受骗了.所以他认为:“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着人设教,以乱政典哉!.”[21]这也就是说,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而破坏法制.为了做到这一点,刘颂又提出:“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22]刘颂的这一主张,已接近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司法原则.这一原则西方由资产阶级于十七―十八世纪时作为反封建专制与司法专横的口号而提出来的.而刘颂却早在一千六百多年以前就提出了“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的司法原则,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律学说之发达,也表明了封建统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关心法律的执行情况.但是,由于封建时代君主专制与法外专横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不可能完全做到依法办事取信于民.尽管如此,有法必依、取信于民的思想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传统,仍不失其借鉴意义.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完备的情况下,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取信于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也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审时度势,厉行改革.我国古代的一些政治家与思想家从长期的法制建设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若想使法律在治国安邦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的同时,积极慎重地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早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就提出了“轻重诸罪有权,刑罚世轻世重”[23]的立法与司法原则.他们认为,统治阶级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各种具体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要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需要来确定轻重不同的刑罚制度.正如《荀子·正论》所说:“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这说明法律与刑罚制度不能一成不变,应当以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阶级斗争的情况为转移.到了封建社会初期,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维护新生的封建政权,保护自己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既得利益,更提出了系统的变法理论.商鞅说:“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24]这就是说,统治者根据什么来立法呢?要以时而定,各顺其宜,即根据当时的需要来制定法律,不能墨守成规,脱离现实.韩非说得更加明确:“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事宜则有功.”[25]他认为法律只有跟随时代前进,才能在治国安民中取得成效.正是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在奴隶社会里作为“威不可知,罚不可测”的刑,到封建社会初期则改变为“著之于图籍,藏之于官府,公之于百姓”的法.其后商鞅相秦,又改法为律,使之成为“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定罪科刑的尺度,从而为封建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汉承秦制”,又有所损益,不但在罪名上有较大的改革,而且除连坐之法[26],废肉刑之诛,为从奴隶制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过渡到封建制的答、杖、徒、流、死五刑开了先河.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争连绵不断,但封建统治者并未忽视或放弃立法工作.一这个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时期.举其重要者有:保护封建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开始入律;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的十恶大罪基本形成;族刑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而处罚的办法也有所减轻;奴脾及其他贱民的法律地位也比秦汉时有一定的改善,如此等等.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些改革,为封建法制完备化的标志——唐律的产生准备了必要的条件.而自宋、元以后,直至明、清,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不断地对封建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使之日益完善,以适应自己统治的需要.总之,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实质上就是一部不断推陈出新的改革史.虽然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也有守旧派和复古派,他们一向主张什么“祖宗之法不能变”,顽固地坚持那些已经过了时的旧制度,但这毕竟是历史的支流,而不是主流.从法制建设的这个侧面来看,革新势力总是战胜保守势力的.他们虽然为改革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与牺牲,但却为封建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我们今天正处于社会变革的伟大时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必然要求我们在政治法律方面也作出相应的改革,否则我们就难以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历史上这种审时度势、法随时制的主张和做法,在新的历史时期里就更是值得总结借鉴的经验.
  综上所述,作为我国传统文化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法学文化遗产,是一个非常丰富的文化宝库.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来说,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历史材料.建国三十多年来,我们在研究和总结祖国的法学文化遗产方面,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到种种干扰与影响,我们对它的研究、开发和利用还很不充分,可以说是刚刚开始.这个领域无限广阔,大有作为.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我们既需要清理这块基地,又需要继承和借鉴一切有用的东西.唐太宗说过:“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27]历史是前人足迹的记录,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都是前人留给后人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集团或个人,在其治理国家的活动中,不管他是自觉地还是不自觉地,总要吸取前人的经验和教训―不是吸收其成功的经验,就是重蹈其失败的覆辙.正因为如此,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总有历史的影子.这就是说,传统与现实总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是任何主观意念所不能割裂的.李世民作为一个封建帝王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都能明智地将历史作为防止失误的一面镜子,今天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的无产阶级不是更有理由也有条件比他们做得更好一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