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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含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搜做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语文作业 时间:2024/06/10 08:41:51
如何理解《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含义
如何理解《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于此条如何理解,没有任何明确解释,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争议. 笔者以为,争议主要是因为三个四字短语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解决了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争议. 对此问题有两种理解,一为认为此三个四字短语是并列关系.即仲裁员存在其中一个就符合撤销的条件.二为认为三者系不可分割、层层递进关系,是一个整体,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情形才符合撤销的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首先从文意看,此三个短语之间用逗号相隔,众所周知,逗号的作用是停顿,在意思没有结束的情况下使用.如果是用顿号相隔才可以理解为并列关系.所以,此三种情况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二、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程序方面的情形,基本不审查实体问题,实体问题交由“不予执行”来解决.既然是程序问题,那本条的理解最终应归结为:因索贿受贿及徇私舞弊导致的枉法裁决.其他的情形只能理解为适用法律错误. 三、再次,对于枉法裁决的构成应当遵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即不仅要有枉法裁决的行为,而且要有枉法裁决的故意.行为较为容易发现,如果仅通过行为判断,那所有的使用法律错误都可以算做枉法裁决.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所以还应结合主观方面的分析,即是否存在枉法的故意.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枉法故意,其依据就是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及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