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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宪法没有迁徙自由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搜做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8 21:33:02
为什么我国宪法没有迁徙自由
为什么其他国家的宪法都有规定迁徙自由,可是我国宪法里无法找到迁徙自由,为什么我国不能自由迁徙?如果是国家现状无法恢复迁徙自由,那又是什么原因导致?迁徙自由对现状有什么危害?
为什么我国宪法没有迁徙自由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形成于计划体制时代的户籍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健全发育的重大制度障碍.在人口大量流动的时代,这种滞后的户籍制度导致大量人口处于“人户分离”状态,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这三类人口对所在城市贡献了大量税收,但却难以全部享受理应得到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
  另一方面,这些外来人口也多在其常住地政府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外.城市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回避其对常住外来户籍人口的福利责任.但这一做法的后果,却是政府对公民的管理存在失灵.
  从国民平权与政府有效管理两个角度看,现行户籍制度都应废除,转而建立以保障国民自由迁徙权为基本原则的居民户籍登记制度.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就是“以房管人”.但,这里的房,不是指“房产”.如果是这样,大多数白领和农民工就不可能在常住地获得户籍,改革就不过是有些城市为刺激房地产市场而曾出台的政策:买房送户口.合乎平等原则的“以房管人”,其实就是以户籍随人转为基本原则,一个人常住某地,即可获得该地的户籍.
  因此,理想的户籍制度是自动登记制度.一个人出生在某地,就自动登记为该地户籍.若其离开原有户籍登记地,进入另一个地方,不论是城市、乡村,居住一定时间,并准备长期居住下去,就应当获得本地户籍.
  当然,不论人口迁入对一个地方利大还是弊大,迁入地政府都可以设置户口登记标准,比如,欲登记为本地居民的迁入者在本地已连续居住两年或三年;有住房,不论是自有房产还是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即便没住房,但有投亲靠友情形等.自动登记制度区别于目前户籍制度的关键在于,凡是合乎这些标准者,地方政府必须自动登记.现有户籍制度也设立了诸多入籍条款,却保留了审批制度,结果,不少合乎标准者依然不能登记为本地居民户口.
  有专家解读“以房管人”制度时说:“户籍制度改革要考虑实际情况,要因地制宜,像北京这种人才饱和的城市就暂时不适合放开.”这是大城市政府的普遍想法.但这种想法其实属于鸵鸟政策.即便不登记这些常住的外来人口为本地户籍,他们仍然居住在本地,使用着本地的公共品,比如地铁、道路、医院、水、电、气等.政府确实可以回避某些公共品供应责任,但同时,政府对他们也就没有完整的管理权,这意味着城市的治理秩序存在缺口,最终蒙受其害的还是城市政府与户籍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