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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中的第40条、41条、42条,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搜做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08 04:51:41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中的第40条、41条、42条,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中的第40条、41条、42条,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区别是:
40条规定的是起诉时间延长 的法定情形;
41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和要求;
42条规定的是对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救济手段.
联系是:
尽量在40条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起诉,起诉的实质条件符合41条之规定,法院才会受理.如果法院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可以通过上诉进行救济.
再问: 41条与42条矛盾吗?为什么?谢谢!
再答: 不矛盾啊,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内容,41规定的是立案条件,42规定的是法院不予受理时的救济途径。
再问: 还要麻烦您,本人父亲(2001年已去逝)有房屋一栋,2002年被政府与他人签定拆迁合同并强拆,签定合同与拆房时本人并不知道,政府也未告诉本人。本人上月上诉至法院,法院说根据41条已过起诉时间,不给受理此案,但又不出具不受理的文书。请问此种情况过了起诉时间吗?法院的处理正确吗?谢谢!
再答: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认定过了诉讼时效依据应该是39条, 可以直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